男方给女方的聘礼离婚怎么处理律师

解析:
如若具备法定条件,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际,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在夫妻离婚事件中,倘若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并且男方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主张,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
(1)尽管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真正共同生活方面却存在缺失;
(2)男方在上婚恋期间对女方进行了礼品赠送馈赠行为,从而导致其个人生活水平出现严重的经济困境。
在彩礼的确无需返还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辨明彩礼究竟属于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专用财产。
在认定彩礼性质后,才能决定如何对此财产做出相应的处置变通。
如果彩礼是男方在婚前赠予,或者是在男女双方婚后的某个时间点赠送给女方的,而且赠与人在此过程中明确表明此举仅用于赠予女方一人,那么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彩礼应当依原本性质归还给女方;反之,若是在婚后时分赠予女方的,那么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来对待,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他们之间应先行商议关于彩礼如何处置的问题,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院裁定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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